延長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限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2.18
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明年六月二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向市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濟部近年推動未登記工廠輔導,實際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卻有限,為使更多未登記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輔導及補辦登記期限,對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明年六月二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可向市府提出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只要符合消防、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於一○九年六月二日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處罰規定,並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不用擔心被檢舉,可安心經營。
經發局表示,為協助業者儘速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已規劃自三月十一日起於大甲區公所等八處辦理八場說明會,相關訊息及申請表格可至經發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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