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順序不再強制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2.07
配合行政院於今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將不再強制指定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順序,若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但申請該項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
稅務局表示,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時,也可一併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面積超過都市土地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的限制時,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適用土地的順序,計算至面積限制為止。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排定順序,將採用對民眾最有利原則,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三公畝或七公畝為止。
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已於今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不再強制指定優惠稅率之適用順序,上開面積超過規定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如果未擇定時,則採最有利原則,由稽徵機關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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