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列管今年七月開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1.27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今年七月一日將施行,轄內目前有四十七家公告列管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商場、醫療機構等,經環境稽查人員檢測後若超過法規標準最高可處罰五十萬罰鍰,環保局呼籲各場所儘速建立自主管理制度,以落實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環保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第一批公告場所分十大類,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商場等,全國共四百九十家,其中台中市共有四十七家。
第一批公告場所從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並應於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在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計畫,於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實施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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