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稅務局說明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1.27
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總數額之物價指數,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為準。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遇一般物價有變動者,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該物價指數是以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物價指數之適用,土地增值稅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逾三十日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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