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出獄重操舊業竊車勒贖不成毀損車輛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4.01.23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斗六分局、斗南分局、查獲贓證物:匯款單、銀行、郵局帳戶匯款證明、行動電話、空白鑰匙等相關證物、賴姓犯嫌查有多項竊盜、贓物、槍砲及毒品等刑案資料,於80年間起即從事汽車竊盜及擄車勒贖等罪行,並以該所竊得之失竊車輛作為籌碼,去電車主表明欲破壞車輛之完整性將其解體等語恐嚇勒贖財物,致使許多被害人為求愛車能不被破壞只好依指示將贖款匯入至其所指定銀行帳戶內,事後案為警查獲入監執行。
賴嫌於100年4月17日判刑確定入獄執行,直至102年10月16日始出監,但刑之執行並不能改變為惡習性,事隔半月仍重操舊業,在同鄉犯有多次竊盜前科之吳姓嫌犯召集下,於102年11月5日起夥同江姓嫌犯自組犯罪集團,於11月間陸續在雲林縣斗六、虎尾、西螺、莿桐、北港地區犯案。
作案目標均隨機尋找車上遺留有供聯絡電話之自小客車及商用自小貨車,得手後將車輛藏匿於鄰近鄉鎮不特定地區,再以中華電信裝設於公共場所之公用電話去電被害人恐嚇勒贖財物,金額由新臺幣3萬至17萬元不等,並要求將贖款匯入吳嫌於梅山郵局及江嫌於第一銀行嘉義分行指定帳戶內,直至102年11月12日止共向被害人魏嫌等5人恐嚇取財勒贖財物14萬5仟1佰元得手,危害地方社會治安甚鉅。
經警過濾多處監視器分析涉案車輛,並歷經數月跟監埋伏及蒐集相關事證後,見時機成熟,遂於上記破獲時、地點查獲吳嫌等共犯3人到案,並起獲相關竊盜工具及行動電話等證物,全案於103年1月22日經初步警詢後,將吳嫌等3名犯嫌以竊盜、恐嚇取財罪及組織犯罪條例解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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