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消防救護車送醫者將收取費用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1.16
台中市自去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試辦「台中市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並於日前作部分修正,為避免民眾濫用救護車,將針對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單程超過十二公里,且到院後卻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市府消防局將依規按次計資,寄發繳款單收取費用。
消防局指出,危急個案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非危急個案未指定送醫者,由救護人員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若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救護人員將提供就近送醫說明,若傷病患或家屬仍堅持指定送醫,救護人員將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消防局提醒,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單程超過十二公里,到院後非至急診掛號就醫者,消防局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台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所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寄發繳款單收取費用。
如果是孕婦待產,未指定送醫者由救護人員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而指定送往產檢醫療機構者,救護人員將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消防局表示,「台中市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將於試辦期滿後,檢討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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