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提案女警和女兵懷孕期可穿便服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宗翔/屏東報導
2014.01.10
立委蘇震清表示,女性擔任軍人和警察已是先進國家趨勢,但女性的生理狀況跟男性不同,懷孕期間實在不適合穿著制服。
為落實性別平等及國際人權的主流價值,同時又考量政府的財政狀況,立委蘇震清與李俊俋等人提出「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案與「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希望讓「現代花木蘭」在懷孕期間可以穿著便服,以符合女性的生理需求。
蘇震清表示,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而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該一公約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包含我國在內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
此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也有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的人數將會增加。不過,現行警察制服並未考量女性懷孕期間的生理因素,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惟若重新設計新式制服,不僅所需時間過長,且徒增政府財政支出。
爰提案增列「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之一,明定女性警察人員在懷孕期間,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穿著自備服裝。
至於女性軍職人員,截至101年止,約為16000人,預計進入軍中保家衛國的人數也會增加。為落實性別平等,現役軍人從今年起雖有統一訂製孕婦專用軍職服制,惟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女性軍職人員對於新式服裝接受度也不高,加上政府財政困難,所以提出「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增列女性官兵在懷孕期間經上級長官核准後,可穿著自備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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