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議會修正低碳城市發展自治條例草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2.24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市政府「台中市低碳城市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該次審查修正重要事項,包括自去年一月一日起,市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燃油機車汰換環保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辦法由市府一○五年一月一日前定之,另外增訂「違反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接受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這次的審查會議共通過下列審查意見:法規名稱修正為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集團結婚活動…」修正為「…集團結婚、殯葬活動等,為…」;第十四條第二項「…集中燃燒」修正為「…集中燃燒措施」。
第十八條第一項「市府得公告中市商店…」修正為「經市府公告之商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設備」修正為「…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第二十九條:「中市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市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二行程機車」,修正為「中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市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三項:燃油機車汰換環保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辦法,由市府一○五年一月一日前定之。
第三十二條增加第二項:中市購置快捷巴士車輛,除藍線外,應以環保電動車為原則;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項:「第一項之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第五十條「…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通知…」修正為「…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通知…」;第五十一條「…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違反者,」刪除;第五十二條修正為「違反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接受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原定第五十二條遞移為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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