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屍體遺棄廢棄墓穴涉及民刑責任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12.13
南投縣政府表示,民眾陳情有殯葬禮儀服務業,將孩童屍體遺棄於公墓的廢棄墓穴,該行為除違反公墓相關使用規定外,也涉及其他民刑事相關責任,縣府籲請業者不可以違法濫葬。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的屍體或骨灰。
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的骨灰(骸)。
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的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的公墓或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
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第3項規定,火化場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經營者停止營業6個月至1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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