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標準尚未變更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6.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標準尚未變更,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欠稅遭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已提高,可否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表示,稽徵機關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現階段立法院審查會僅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草案,將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標準提高為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惟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目前仍以現行欠稅金額標準為依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暑假將近,為免影響出國旅遊或經商之行程,如有欠稅,應儘速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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