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瑕疵品到貨後超過七日仍可退換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2.05
網路購物超過七天猶豫期間後,才發現購買的商品有瑕疵,一樣可以退換。
台中市消保官表示,七天猶豫期間是針對「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消費者,不論商品有無瑕疵均可退貨;但如為瑕疵商品,「民法」規定不論何種交易買賣均有退換權利,業者不能以超過七天為由,拒絕消費者退換瑕疵商品。
消保官指出,近來接到數名消費者的網路購物諮詢案件,抱怨網購後超過「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七天猶豫期間後,才發現物品有瑕疵,以致無法主張退換貨。
即便向消保官申訴,業者往往拒不出席,也不懼市府公告其無故不出席,無法透過申訴協商途徑解決,讓消費者求助無門。
消保官陳柏菁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猶豫期間是針對「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不論商品有無瑕疵均得行使七天內解約退貨權利,但如果購買物在交付時已存有瑕疵,不論是何種交易或買賣,均有更換同品質物品、減少價金或重大可解約退貨的權利,這在「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訂有明文,消費者依法仍有完整的權利保護。
陳柏菁說,消費爭議不僅事關消費者權益,也關係到企業經營者的商譽,申訴協商程序更是法定程序,希望所有的企業經營者遵守出席義務,尊重國家機關提供行政資源排解糾紛的用意,拒不出席不僅不符法律要求,也違背企業經營管理的服務原則,切勿以傲慢、輕蔑態度處理。
台中市政府除依法公布不出席名單外,在進行陳述意見相關程序後,更將進一步考慮是否另行公告,列為「不適宜與之交易」廠商,供消費者作為交易參考;消保官提醒,若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市府消費諮詢專線1950,由專業人員提供解答與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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