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新違建將依法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2.05
報載「大里區益民路二段違章建築檢舉五年拆二牆、違建出租無法度」,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對此提出澄清。
都市發展局表示,該建築物於九十八年一月間領得五層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於屋前法定空地增建五層,經原台中縣政府於九十八年四月查報認定為違章建築物,並開立違章建築物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在案,按規定予以分類分期列管拆除,但限於經費、人力,未能完成拆除。
都發局指出,依據中央所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去年十一月已公告全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為一00年四月二十日,針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由都市發展局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因此大里區益民路二段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按規定予以分類分期列管拆除。
另外,都市發展局為有效遏阻新違章建築之產生,將採取即報即拆的斷然措施。凡施工中新違建一經查報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即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規定無法補辦建築執照者,隨即於二日內派員強制拆除其中一部分,並同時勒令違建人立即停工,通知違建人負責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完畢。
且經過民眾檢舉、區公所查報員或都發局派員複查發現有復工情形,即視為非法復工制止不從,將逕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移送法辦。
據統計九十九年至一○二年十一月底,違建人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經都發局移送法辦並經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共計三十七案,都發局請民眾遵守法令,切勿加蓋違建,以免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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