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民眾與團體放生動物恐觸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2.05
台中市政府已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實施放生保育自治條例,申請放生應依據放生保育自治條例,並於預定辦理前十五日向農業局申請許可後才可進行放生,違者罰款,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最近也試辦申請野放活動,鼓勵民眾多利用申請野放取代放生。
農業局指出,最近屢接到民眾與團體來電詢問申請放生,申請放生應依據放生保育自治條例,並於預定辦理前十五日向農業局申請許可後才可進行放生,違反放生保育自治條例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則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與團體勿任意放生動物,以免觸法。
農業局表示,為避免放生淪為商業牟利行為,申請放生應檢附生態環境及相關生物所做研究調查報告或評估等申請審查流程;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即日起也試辦申請野放活動,鼓勵民眾與團體多利用申請野放取代放生。
野放動物來源是台中市本土需救傷與照護無行為能力(幼鳥幼獸)之動物,經療傷與照護後可野放回到原棲息地,但請民眾與團體務必配合注意事項:一、放出去的動物不一定會存活,所以是經療傷與照護後動物野放活動,而非放生;二、申請人一次以野放一隻動物為限;三、動物種類、野放日期、野放地點由學會決定;四、如需法師誦經等儀式請自備;以上過程是「免費」,呼籲請勿購買動物野放。
農業局也表示,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後,申請放生時,對於放生物種的來源、實施方式、生態環調及預防危害措施等,應考慮一般社會大眾普遍能接受的觀念,並遵照自治條例規定,以不騷擾、捕捉、傷害原棲息的野生動物為原則,裁罰則為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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