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議員關心市民辦理死亡證明書方便性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0.31
台中市議員邱素貞關心過世市民的家屬在辦理「死亡證明書」的方便性,衛生局長黃美娜表示,醫師法有規定,開死亡證書一定要看到亡者的屍體才可,但是醫生可以開一個證明,讓家屬帶回去給衛生所主任或與衛生局合作的六十家診所,總計大約一百多位醫師可以開立死亡證明。
邱素貞表示,生老病死是人生的過程,一個人的死亡,無論是自然老死,病亡或是意外身故,行政手續上第一件事務就是辦理「死亡證明書」,證明該當事人確已死亡,以便於辦理後續的殮葬事宜。
邱素貞指出,除因意外而死亡(非自然死亡,因意外、自殺或兇殺而死亡),無論死亡處所是在家裡、意外現場、送醫途中或醫院裡,都要由當地警方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
在查明死亡原因後,由地檢署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外,如因疾病在醫院、診所死亡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依法應由該醫院或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她認為這些規定讓喪家很麻煩。
黃美娜答覆,衛生所的行政相驗死亡診斷收費一千元給十張死亡證明,多一張要十元;一般醫師相驗收費標準二千至六千五百元,如果遇到星期六、日,家屬可以打電話給衛生所主任,有需要可以加班,基層的六十個診所已加入可以開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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