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補稅單遭罰1.5倍違憲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3.10.18
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13號解釋,扣繳義務人補稅但未補繳扣繳憑單者一律處罰1.5倍不符比例原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聯意製作公司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時,未依稅法扣繳20%稅款,經台北市國稅局限期補繳;於民國89年至92年間擔任負責人的邱復生補繳稅款後,遲了1天補報扣繳憑單,遭國稅局處以補繳稅款1.5倍的罰鍰共計新台幣2000餘萬元。
根據解釋文,當時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有應扣而未扣稅款,遭稅捐機關命其補正後,不管是「補錢未補單」或「補單未補錢」,都處以應扣未扣稅額的1.5倍罰鍰。
大法官認為,「補錢未補單」、「補單未補錢」二者之間的損害程度有差異,若一律處罰1.5倍罰鍰,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違財產權保障。不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已經修法刪除1.5倍罰鍰的規定,所得稅法第114條也放寬處罰空間,大法官於解釋文中指示,有關機關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適用最有利法律的規定,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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