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補稅單遭罰1.5倍違憲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3.10.18
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13號解釋,扣繳義務人補稅但未補繳扣繳憑單者一律處罰1.5倍不符比例原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聯意製作公司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時,未依稅法扣繳20%稅款,經台北市國稅局限期補繳;於民國89年至92年間擔任負責人的邱復生補繳稅款後,遲了1天補報扣繳憑單,遭國稅局處以補繳稅款1.5倍的罰鍰共計新台幣2000餘萬元。
根據解釋文,當時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有應扣而未扣稅款,遭稅捐機關命其補正後,不管是「補錢未補單」或「補單未補錢」,都處以應扣未扣稅額的1.5倍罰鍰。
大法官認為,「補錢未補單」、「補單未補錢」二者之間的損害程度有差異,若一律處罰1.5倍罰鍰,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違財產權保障。不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已經修法刪除1.5倍罰鍰的規定,所得稅法第114條也放寬處罰空間,大法官於解釋文中指示,有關機關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適用最有利法律的規定,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1.03.02
又見塗鴉客市府再度出擊2012.10.23
退休軍公教三大福利年耗國庫232億2010.01.28
回應辜 謝:已道歉 退出政壇不變2009.09.30
ECFA受國會監督?吳:國會參與2010.02.28
立委補選僅拿一席馬不承認失敗2013.09.04
玻璃帷幕光害北市:最重可罰5萬2014.06.07
產業專區標不出去硬找中華郵政買下2014.05.21
蘇震清要求國營事業提出企業責任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