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選舉委員會:委員是合法產生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10.14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針對委員遴選,表示係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現有十三位委員均是合法產生。
民國九十九年台中縣、台中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第一屆委員係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依該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現有委員十三人,均依前揭組織準則規定聘任,自民國九十九年以來,無論辦理台中市第一屆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八屆立法委員第二選舉區補選,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精神,辦理選舉事務並無任何問題且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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