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提案選罷法增訂但書維護國會自主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3.10.08
「九月政爭」發生後,立委蘇震清曾與林佳龍等7名立委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立法院正副院長均不得擔任政黨職務的規定,以確保正副院長處理議事的政黨中立性。
如今,為維護國會自主,蘇震清又與林佳龍等8名立委提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但書,規定立法院正副院長 為其所屬政黨之全國不分區代表時,除非經全體立委另行改選,否則不因其喪失黨籍而失去立委及正副院長資格。
蘇震清表示,立法院正副院長乃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依法中立行使職權,維護國會自主。
但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各政黨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喪失所屬政黨黨籍之日起,即喪失立委資格。
倘若立法院正副院長為其所屬政黨之全國不分區代表時,恐導致政黨以此約制,造成黨紀凌駕民意,甚至可率爾剝奪由全體立委互選產生之正副院長資格,傷害國會自主。
為此,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增訂但書,全國不分區立委擔任立法院正副院長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立法院改選出新任正副院長之日起,始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
也即立法院正副院長為其所屬政黨之全國不分區代表時,除非經全體立委依據立委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改選出新任院長、副院長,否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因喪失黨籍而失去立委及院長、副院長資格,避免政黨以黨紀凌駕民意,損害國會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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