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營業稅額憑證應於七月五日前申報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6.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九十七年四至六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請儘速於九十七年七月五日前申報,該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4至6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97年8月1日開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下列之進項稅額,則不適用本法第25條扣減之規定: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並按時申報進項憑證,得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營業稅額,勿忽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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