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農機用油補貼計畫開始受理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6.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油價上漲,針對農民使用之農機用油,由農委會補貼油價調漲額度二分之一,農機用柴油每公升補貼二點二元,農機用汽油每公升補貼二元,並自即日起實施,農民如有需要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期間與方式:(一)實施期間暫定為97年5月28日至97年12月31日止。(二)汽油每公升補貼2.0元,柴油每公升補貼2.2元。(三)期間接受補貼農民需依「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使用規定」辦理。
(四)該案中油、台塑公司未完成電腦系統可直接扣款前,農民可持扣除5﹪營業稅之購油統一發票、農機使用證及免稅油憑單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登記,俾由鄉鎮市公所製表彙送上開二公司,俟審核通過後再轉發補貼款予農民。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應有核發單位印信。
(二)農機所有人領到免稅油憑單後,應先行在每枚油點券背面加蓋農機所有人印章,並填寫憑單編號,以備查核。
(三)購油時,應將整本免稅油憑單交加油站人員查核,不得將油點券自行撕下,自行撕下者無效。
(四)加油站人員加油時,應查核免稅油憑單有效日期,並按購油量具實撕取油點券後交還購油者;且不得將農機免稅油直接加入汽機車、拼裝車或其他非農機之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之油箱內。違反者,有關單位得依法究辦。
(五)農機所有人不得將免稅油憑單轉借或轉售他人使用;農機免稅油不得移作非農機使用。違反者,除有關單位得依法究辦外,並停止其免稅油憑單申請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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