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不繳駕照被註銷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新北報導
2013.08.22
請民眾注意這個訊息,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天(22日)表示,自85年7月1號起,到95年6月30日號的10年間,曾因為罰鍰不繳納而被處分註銷駕照者,可在今年的8月31號之前,向裁罰機關繳清欠繳罰鍰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新的駕駛執照。
市府表示,根據97年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95年6月30號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罰緩不繳納,經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但這個規定只到102年8月31號有效,從102年9月1號起,就必須一律重新考照;因此裁決所提醒符合條件的民眾,應於期限內儘速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9.10.14
衛生局抽驗冰品不合格率22%2014.06.19
第二代企業金斗雲計畫啟動2010.08.14
霞海月老來北縣活動今登場2024.12.12
新北深澳漁港北外廓防波堤延伸工程動工 漁船進出港更安全2012.06.05
從抗拒到歡喜 自閉症星兒學習直排輪成效佳2008.10.25
北縣鶯歌陶瓷嘉年華今熱鬧登場2011.04.16
「客家圍屋特展」開幕典禮2008.09.22
北縣縣府員工低碳上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