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臨時勞工出勤須知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3.08.20
潭美颱風可能襲台,若桃園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依勞委會頒訂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
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該日工資給付事項,參該要點規定:勞工無法出勤者,因未提供勞務,且因天然災害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法律未強制要發給工資,但如雇主為照扶勞工,亦可給付工資;出勤者,雇主除原有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加給工資等,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建議宜再加給勞工當下出勤工資。(有更詳細的內容,請點閱隨附常見問答集)。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呼籲企業,在天然災害來臨時,勞工是否出勤一定要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非必要不可勉強勞工於停班時出勤,萬一發生危險,雇主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最後提醒大家,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規定者,仍應參照旨揭要點辦理,惟該要點係屬行政指導性質,非法令強制規定,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已於101年起一律要求企業報備工作規則時,須增訂「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原則」,否則不予核備,減少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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