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應取得合法授權以免違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08.14
南投縣政府表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各村(里)集會所、社區活動中心等活動場所,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縣府日前正式函文各鄉(鎮、市)公所,請其轉知各轄內村(里)辦公處,呼籲凡於村(里)集會所、社區活動中心等活動場所,提供歌唱設備或卡拉OK設備者,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取得合法授權,以免侵害音樂著作,而有違法之情事,唯有歌唱著作合法授權,才能卡拉OK歡唱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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