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逾期菸酒品經縣府查察依法裁處罰鍰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08.01
南投縣政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逾期菸酒品案件,據了解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對其所販售之菸酒品,仍有未做好定期檢查商品有無逾有效期限,經縣府查察依法裁處罰鍰。
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下游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呼籲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多注意其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有無重新被變造之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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