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登記不因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3.07.22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依財政部82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821503108號函,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如獲「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其所撤銷的「原處分」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改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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