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移送法辦雇主可直接解僱勞工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3.06.14
小心!3瓶啤酒可能讓你被炒魷魚!酒駕新制於6月13日凌晨上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許多民眾來電詢問:「酒駕新制是否會連帶影響工作權益?」勞工局局長鍾孔炤提醒市民朋友,大宴小酌歡樂之餘,只要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一旦查獲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被移送法辦,除了要坐牢外,恐怕連飯碗都會弄丟。
依據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可處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依新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倘駕駛人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屬公共危險罪,將處2個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而勞基法第12條第3款明訂,勞工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就是說,一旦酒後駕車被科處有期徒刑,確定要入監服刑,老闆將可直接解雇勞工,一毛資遣費都不用付。
為加強勞工朋友對於酒駕新制及相關勞基法的認識,勞工局將結合該市工會陸續舉辦宣導會,7月1日下午3點至6點,將於勞工教育生活中心澄清會館2F視聽教室(鳥松區大埤路115號),舉辦「喝酒不開車,工作有保障」交通安全暨勞動法令宣導活動,邀請高市警察局派員擔任講師,說明酒駕新制查察標準,勞工局也將說明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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