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消防救護車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3.06.11
研議消防救護車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送往非就近醫院須自負一千六百元。
為解決病患指定消防救護車送往非就近醫院的爭議,消防局研議自治條例草案將此種要求視為「非緊急傷病患」,須收取一千六百元費用;而東勢、和平地區患者,可要求載至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大里及霧峰等區可要求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署立台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另外,要求送往事故發生地同一行政區的急救責任醫院,也不收取費用。
此類指定消防救護車送往非就近醫院的爭議陸續傳出,消防局受規定限制,往往無法按病患及家屬期待送至指定醫院,為了化解爭議,並避免浪費緊急救護資源,提昇救護品質與效率,消防局研擬並公告「台中市消防救護車協助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並歡迎民眾於六月十三日前反映相關意見。
依據草案,緊急傷病患應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如果指定送往其他醫療機構者,視為「非緊急傷病患」,將依收費標準收取一千六百元費用。
但東勢區、和平區的病患,除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外,也可要求載至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區、大里區、霧峰區除近適當醫療機構外,也可要求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另外,要求送往發生事故的同一行政區急救責任醫院者,也不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收取費用時救護人員會當場開立繳款單,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逾期未繳者,消防局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者則移送強制執行,消防局也可以依規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傷病患的戶籍資料。
消防局表示,民眾對草案如有任何建議,可於六月十三日前向該局反映,日後該局也會陸續對急救責任醫院、各消防相關民間協會、衛生局等單位召開公聽會,聽取廣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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