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增訂授權機關進入私人空間稽查取締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佩婷/臺中報導
2013.05.28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或水利主管機關,可進入私人空間檢查是否違法抽取地下水等行為,以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
該條文的增訂對有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行為,將可有效進行稽查,並落實管制取締,以維護水環境之安全,且明定政府機關檢查人員應遵行的程序,以保障受檢人員權益。未來受查之民眾或業者,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水利署表示以水權管理為例,部分工廠內隱匿違法水井大量抽取深層地下水危及國土安全,然過去因受限於無明確法律授權致無法進入檢查,形成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漏洞,故該增訂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及水利機關強制檢查權,並於必要時,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使檢查工作能順利進行。
該條文完成後,明定強制進入檢查權之法源,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之管理,認有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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