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依法銷毀
取自澎湖縣府網站
2008.06.05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於6月4日14時假澎南消防分隊前廣場銷毀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非法蜂炮乙批(計30箱、720盒、總重72公斤),該案銷毀係採浸泡方式處理,每盒蜂炮分為底座(含外圍包裝紙盒)、導火線(黑火葯紙片)、柄(竹製)、筒管(塑膠)四部分拆解。拆解後,筒管部分丟入大型水桶浸泡,導火線部分集中至空曠處所引燃,其餘依垃圾分類處理。全案銷毀工作在本局政風室監毀下,歷時2小時05分順利圓滿完成。
該案非法爆竹係97年1月30日於鎖港里港區卸貨區由岸巡七總隊鎖港安檢所會同澎南消防分隊共同查獲,經查係屏東市黃○來君所有,本局已依規定檢附相關事證移請屏東縣政府消防局追查販賣源頭並裁處結案,由本局代為銷毀。
消防局提醒鄉親:市售一般爆竹煙火,須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字樣才是合法爆竹,若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沒入後銷毀。
據民眾反應,時值觀光旺季,發現遊客恣意燃放爆竹煙火,影響社區安寧及造成環境髒亂,消防局也呼籲施放爆竹煙火除應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等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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