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護照最輕刑度6個月以上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3.05.16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債、偽造或變更護照等,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增訂持照人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草案明訂,冒名使用他人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規定護照的申請,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國人首次申請護照,或在大陸、香港、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外交部說明,根據近年來警政署查獲護照犯罪案件顯示,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內有美國簽證者,在偷渡市場每本約值新台幣15萬元;從泰國送1名大陸人士前往美國代價是60萬元至90萬元。
外交部表示,在日本、美國等國家給予台灣免簽待遇後,中華民國護照在偷渡市場價格可預期已較之前高,為避免不法之徒鋌而走險,草案新增,若發生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污損或毀損護照;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或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等情形,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配合晶片護照的發行,草案增訂內植晶片的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台灣已獲133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顯示中華民國護照的可信度普遍受到國際社會肯定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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