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琉球籍漁船遭菲船艦開槍射擊
台灣新聞網記者曾秀誕/屏東報導
2013.05.10
台東縣政府表示,我國屏東縣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號」在鵝鑾鼻東南方170海浬處作業時遭菲律賓船艦開槍射擊,導致船上我國籍漁民死亡。
查我國刑法第3條後段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又刑法第7條、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我國亦有管轄權。
依目前的資訊來看,菲律賓船艦上的人員對漁船開槍射擊,致我國漁民中彈身亡,係涉犯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不論依屬地主義或保護主義,我國對此案有管轄權。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因廣大興28號漁船為屏東縣籍漁船,故該署有管轄權。該署知悉此事件後,已分案指派2位檢察官偵辦,待漁船入港後,檢察官即進行相驗以查明死亡原因,檢察官也已指示鑑識單位待命上船蒐集相關證據,以保全證據。
依海洋法規定,對於非武裝漁船,執法船鑑必須在緊追、喝令停船、登船檢查後,如認為違法,或扣押漁船、漁具或驅離漁船,斷無任意開槍之理。該署認為菲律賓船艦上人員如未遵守海洋法規範而開槍導致我國船員死亡,已涉嫌殺人罪嫌,該署檢察官將依法追訴,以保障我國漁民權益,並維護國家主權。
至於菲律賓船艦上人員身份、開槍射擊原因等與該案相關事項,台東署檢察官將透過外交或司法互助管道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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