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5/31截止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3.04.29
102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受理至5月31日截止,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籲請養殖漁民儘速攜帶養殖漁業登記證等資料至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海洋局表示,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相關規定,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養殖漁民,應於每年5月31日前檢附申報書、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倘在截止申報前尚未進行放養工作仍需先行申報,並填寫預計放養日期,於放養後再儘速至區公所辦理異動申報。
海洋局亦表示,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是養殖漁業管理與輔導的重要措施,尤其對於養殖漁業相關產銷調節至為重要,更是政府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必備條件之一。養殖戶如不於截止日前提出申報,將影響養殖漁民權益,為維護漁友權益,該市養殖漁民應在5月31日前到魚塭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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