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訂定酒駕防制自治條例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04.29
台中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交通局所提「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對酒醉駕車人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統一裁罰基準金額「加倍」處罰,並增加關係人之處罰。
自治條例將送議會審查通過後實施,臺中市將成為全國酒駕罰鍰最高,酒駕違規取車最不方便之城市,成為酒駕者之地獄。
台中市政府為為展現反酒駕的決心,日前修正通過「台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將酒駕拖吊移置費提高一倍,小客車及小貨車的拖吊移置費從原本的每次八百元增加為一千六百元。
為有效遏止酒駕,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研訂「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對酒醉駕車人加重處罰,如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統一裁罰基準金額之二倍處罰。
交通局表示,機車酒駕最低罰鍰原為一萬五千元,將提高為三萬元;汽車酒駕最低罰鍰原為一萬九千五百元,將提高為三萬九千元;但罰鍰最高金額仍以中央道路處罰條例之罰鍰上限(九萬元)為限。
另酒駕遭移置保管之車輛,應出具違規駕駛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證明,始得領回車輛;自治條例對酒駕關係人也訂定罰則,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或服用含酒精之飲料,應禁止其駕駛汽車,未依規定禁止其駕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處罰(一萬五千元以上),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或服用含酒精之飲料,不得搭乘其駕駛之汽車,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此外,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對於販賣酒類之業者也均有處罰規定,如視聽歌唱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等,應設置代客叫車告示牌,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對於酒醉駕車當場移置保管之汽車也有扣留之規定,如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經當場移置保管之汽車,為供檢查、檢驗或其他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得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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