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調高酒駕者車輛移置費二倍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04.22
台中市政府表示,為大力取締酒駕,在中央逐步提高酒駕者處罰程度的同時,決定調高酒駕者車輛移置費二倍。
為展現市府反酒駕的決心,同時也整體考量執行拖吊的成本費用,以及違規拖吊當天領回車輛卻還要繳保管費的合理性,市府將「台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加以修正,第十條有關移置費部分提高二倍,第十一條有關保管費部分則暫不調高,且規定只要被拖吊當天領回車輛者,免收保管費。
酒駕車輛移置費部分,小客車及小貨車每次八百元,修正後將增加為一千六百元;大客車及大貨車每次三千元,修正後提高為六千元;機車及自行車也將從一百元變為二百元。
保管費部分,仍維持小客車及小貨車每日一百元、大客車及大貨車每日五百元及機車及自行車每日五十元的規定,不但未見調高,反而放寬規定,只要當日領回就免收保管費。
交通局長林良泰表示,原本交通局規劃拖吊三小時內領回才免收,但議會希望改為當日就免收,市府尊重議會決定,這應該是目前五都中保管費最優惠的規定。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在修正酒駕車輛移置費與保管費規定時,法制局和交通局原本都有將兩者都調高的想法,但經過法規會討論,認為法理上應該從兩者的成本去計算,移置費因為取締酒駕成本很高,因此將費用提高二倍;保管費則是考量應回到酒駕自治條例,透過較高的法律位階來規範,最後決定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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