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酒品逾有效期限者不得販賣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04.17
南投縣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逾期菸酒品案件,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酒品逾有效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販賣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下游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處表示,據了解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對其所販售之菸酒品,仍未做好定期檢查商品有無逾期有效期限,以致遭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查獲。
財政處呼籲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多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是否經變造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民眾若有發現不法菸酒,並請勇於提出檢舉。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26.01.08
魚池鄉長藍初選由現任代表會副主席王若嵐勝出2010.05.21
李朝卿:高等研究園區進行順利明年進駐2015.11.05
台灣新銳創作展 工藝中心展開2008.10.08
南開風能創新應用專題競賽奪金2014.04.25
信義分局結合慈善團體為弱勢族群送暖2011.07.06
2011南投火車好多節9日盛大展開2011.09.13
民眾昏倒水里國中操場消防隊緊急搶救2016.09.29
梅姬造成農損 南投縣公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