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酒品逾有效期限者不得販賣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04.17
南投縣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逾期菸酒品案件,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酒品逾有效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販賣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下游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處表示,據了解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對其所販售之菸酒品,仍未做好定期檢查商品有無逾期有效期限,以致遭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查獲。
財政處呼籲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多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是否經變造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民眾若有發現不法菸酒,並請勇於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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