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勞資雙方可自行調配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3.03.25
今(102)年婦幼節和清明節的連續假期剛好是週三和週四,對於想安排長假的勞工朋友來說,中間間隔週五上班日,難以連續運用4天連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婦幼節(今年4月3日)和清明節(今年4日4日)為國定假日,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可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以彈性調配休假日期。
勞工局表示,如果事業單位比照人事行政局公佈的行事曆放假,則已調移為4月4日至5日連續放假2日,而4月3日正常出勤。依據《勞動基準法》,若公司是實施隔週休二日的勞工,或兩週正常工時達84小時的勞工,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可將今年4月3日(週三)的婦幼節,調配到4月5日(週五)休假,讓勞工可以搭配週休二日的假期,方便安排掃墓及出遊行程。
勞工局提醒,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如婦幼節)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即為正常工作時間,事業單位無需加倍發給工資。而如果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時薪人員於休假日出勤,雇主也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218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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