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後備軍人緩召四月一日起提出申請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3.03.15
民國103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作業,合乎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五款」者,自四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提出申請;而合乎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儘後召集」者,則自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表示,依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限辦理申請;原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亦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符合資格之條件包括:第二款: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第三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檢定合格(取得教師證書)經審查核定者。
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一、申請人有受扶養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同父兄弟者;(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二、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第五款:「無同父(養父)兄弟,而其生(養)父已年逾六十歲(四十二年次)或死亡者」,且本人年滿三十歲(七十三年次)。
有關申辦事項可分別向服務機關或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人文課,或後備指揮部洽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外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請至各區公所辦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至五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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