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運貨物因檢驗不合格退運不得退關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03.15
台中關提醒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後因檢驗不合格(或未達標準),而退運出口者,不得退還已繳納關稅。
台中關表示,進口貨物課徵的關稅,係屬「過境稅」之性質,完成通關程序之進口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退運或銷毀而退還已繳關稅。
例如:經繳稅放行提領之進口汽車經檢測不符環保標準、或進口應施檢驗之食品(經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食品檢測不合格,申請退運者,仍不得以貨物已退運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關稅。
依關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其中第一款所稱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係指貨物進口當時的法令原無禁止使用規定,但於報關繳稅提領貨物後,因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於法令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始得據以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迭經財政部函釋在案,台中關提醒進口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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