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戰略性高科技品須申請輸出許可證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3.02.20
台中關提醒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事先申請輸出許可證以免受罰。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簡稱SHTC),須先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輸出許可證,未依規定申請輸出許可證而報運SHTC出口,經海關查獲者,海關除依法責令退關外,另移送貿易局核處。
台中關表示,近年我國廠商生產精密機械及工業用電腦產品等已達先進國家水準,自美國發生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國際反恐聲浪高漲,為避免上述產品被恐怖分子轉進製造戰略性武器,故而,貿易局將部分貨品納入SHTC輸出管制清單之內列管,出口或轉口時均須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海關配合執行該項管制規定迄今,仍有不少廠商未盡明瞭該規定之內涵及作業,致未依SHTC管制相關規定申報及辦理許可申請,導致違規出口事件頻仍,甚至遭致處罰。
該關表示,目前經濟部公告SHTC種類及管制輸出地區包括:一、SHTC輸出管制清單:(一)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簡稱敏感性貨品清單);(二)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簡稱歐盟清單) ;(三)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簡稱歐盟軍品清單) ;二、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輸出貨品;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目前我國管制輸出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及敘利亞。
其中,中國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SHTC輸往大陸地區者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該關說,輸出前述SHTC輸出管制清單之貨品,無論輸往經濟部公告之管制地區或非管制地區(敏感性貨品清單僅適用北韓及伊朗),均須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如欲進一步瞭解前述清單內容可至貿易局網站查詢,如無法確認出口貨物是否屬「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暨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內容所列貨品,可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申請鑑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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