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8.05.30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案,業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97年5月14日公布實施。
該次修法係基於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為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有經驗及健康情形良好的勞工將可繼續工作至65歲。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可分成該法第53條「自請退休」與第54條「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則是專屬雇主的發動權。
該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另有關該法第53條「自請退休」仍維持現行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符合「工作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的條件,仍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申請。
近日來宜蘭縣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皆很關心此「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之調整,因此諮詢電話不斷,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該轄各事業單及勞工朋友,該次修法僅調整強制退休年齡,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與標準維持不變,仍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
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年資,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開立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勞工退休時雇主無須再另行給付退休金。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權益不受該次修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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