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7月開跑
記者張俊夫/台中報導
2008.05.30
依水污法規定列管的「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7月1日起開跑。
台中巿環境保護局表示,營建工程常堆積建築物料或開挖面有大面積裸露土石,若未有妥善防治措施,於雨季經雨水沖刷或地表清洗時將會產生大量混濁的逕流廢水,排放於河川造成污染,嚴重影響水質及水中生物。
環保署有鑑於此,在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時,特別將原本僅管制達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規模的營建工地,自去年7月1日起擴大管制範圍,凡屬於空污法第一級營建工程的各項工地都必須受水污法的管制。這些工程包括:
◎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227,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8,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618,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7,500,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環保局說,上述營建工地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應當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據以實施。(二)應於開挖面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的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並設
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所產生的廢水,廢水 經沉砂池處理後,須經核准的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環保局表示,依照規定,凡目前正在施工且施工工期超過今年7月1日的營建工地,最遲應於6月30日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完成上述水污染防治措施;而自7月1日後的新設營建工地,必須取得環保局完成核備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才得以施工,否則依法處分。
環保局提醒營建業者要及早因應,為使目前施工中的營建工地能於6月30日前符合法令規定,環保局特別於30日上午在台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舉辦相關法令宣導說明會,協助營建業者符合相關規定,也希望7月1日以後,符合管制規模的工地在開工前儘早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請,以免逾期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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