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民眾勿獵捕或食用保育類野生動物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3.01.25
台中豐原警分局潭子分駐所,於日前查獲宰殺台灣獼猴屍體烹食的案件,由於台灣獼猴是第三類保育類野生動物,農業局呼籲民眾切勿獵捕或食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免觸法。
農業局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等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醫學專家表示,動物死亡經過十二小時後,屍體會發生腐敗並產生病菌及惡臭現象,如食用動物屍體易染疾病,因此請民眾勿獵捕或食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免觸法又傷身。
農業局提醒民眾,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不得獵捕、宰殺、持有或飼養。
如有危害農作物時,民眾則應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獵捕許可,填寫「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向農業局或區公所申辦,另可至台中市政府農業局網頁─表單下載─林務自然保育科─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列印申請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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