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稅款今年6月起可以利用便利商店繳稅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便民服務,提供納稅義務人更方便的繳稅管道,自97年6月1日起各地行政執行處針對移送執行之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滯納案件,將發出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可以就近至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稅。
該局表示,目前各行政執行處列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僅限於移送執行之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滯納案件,且每筆金額限2萬元以下(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得持該傳繳通知書,於規定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或OK便利商店繳納,惟逾期、延期繳納之案件不予適用。
該局說,利用便利商店繳納上開滯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傳繳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截止日當日24時前,持現金及該通知書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惟每筆須自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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