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團體未來借用婦幼館場地可減場地費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3.01.14
南投縣政府今天召開102年度第1次縣務會議,會中通過「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案,未來凡立案機構、團體所辦理之非營利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場地費將可減半。
代理縣長陳志清表示,未來針對團體借用婦幼館場地,需落實審核,確認活動性質屬非營利兒少及婦女活動才可減半場地費。
「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原規定,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機構、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場地費減半,活動達5日以上者,其場地費再減半計。雖限制於兒少及婦女福利團體,但未強調活動性質。新修正規定特別將對象及活動性質更改為立案機構、團體所辦理之非營利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
社會處長林榮森說,過去因受限於團體類型,許多團體未符合資格無法減半場地費用,而另覓他地舉辦,法條修正後將可望活化場地使用及彈性化,也讓更多團體樂於在婦幼館舉辦兒少及婦女福利活動。
該自治條例規定,婦幼館各場地使用時段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館中共有戶外劇場、電腦教室、烹飪教室等9個場域,每場次場地費用從1200至3100元不等。除上述符合資格之團體舉辦之兒少及婦女福利活動可減半場地費用外,若連續辦理5日以上可減半費用活動,將可再減半。
除通過「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案,會中並通過「南投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暨獎勵辦法」第8條條文修正案、「南投縣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第7條、第10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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