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攜帶菸酒勿超過免稅數量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宗祥/苗栗報導
2013.01.02
苗栗縣政府表示,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業於101年8月8日經馬總統修正公布,行政院並已核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依該修正條文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且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
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除由海關沒入該超量菸酒外,並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罰鍰,其罰鍰計算基準為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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