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社區轉型 自主打造優質社區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5.29
國民住宅條例訂定之初,為保障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的品質,明定由政府負責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公佈施行後,一般住宅社區係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參與自主管理,因此,屢有國民住宅承購人陳情,希望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取得社區管理及基金運用之自主權。此外,91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於居住滿一年後即可出售予不具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故國民住宅社區逐步與一般住宅社區無異。爰此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國民住宅部分條文,於94年元月26日公佈施行,國民住宅社區將由社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主管理。
國宅社區依據新修正之國民住宅條例第18條之1規定,國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及完成報備後,各縣市政府應將既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以執行社區公共管理維護事務。今後國宅社區管理維護事務之執行全由社區自主為之,不需再透過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辦理,如此更可提高事務執行效能並凝聚社區住戶共識,規劃符合不同需求之物業管理,使社區未來之管理更便利、更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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