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業經總統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5.29
戶籍法業經總統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將現行條文61條,增修後共83條。全案為配合民法修正及符合實際業務與現況需求,作全盤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民法第1059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後,子女從姓應由父母約定,戶籍法配合增列子女姓氏父母約定不成時,明定由申請人以抽籤決定;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抽籤決定姓氏,代立名字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另鑒於出生登記影響兒童身分關係甚鉅,為使父母得以充分考量子女從姓事宜,原辦理出生登記期限由30日修正延長為60日內辦理。至於非婚生子女則從母姓登記。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戶政事務所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之明文規定,改以彈性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不再限制每一鄉(鎮、市、區)必須設一戶政事務所。
三、配合民法第982條規定,將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修正戶籍結婚登記程序。例如結婚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國內無戶籍者,在國內結婚,亦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又為有效嚇阻偽造、變造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增列相關加重刑罰規定。
五、為正確戶籍登記,加重違反戶籍法規定之罰鍰。
另有關戶籍法修正通過後相關子法配合修正事宜,內政部目前亦正積極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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