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製造業者之酒品應加以標示
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8.05.28
宜蘭縣政府表示:邇來有地方縣(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指出菸酒製造業者所產製之酒品,其酒精成分標示不實類等案件。
就此,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規定,略以:「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1.品牌名稱。2.產品種類。3.酒精成分。4.進口酒之原產地。...。」第33條第4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32條、第33條或第34條之標示規定而為製造或進口行為者,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屆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六個月至一年,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酒類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測定法,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 by volume 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0.5度。」。
財政處,唯恐酒類業者,易因管理不周延或疏忽而致觸法,爰謹重申上揭法令規定,敬請以酒類產製為業之業者,務必依照上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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