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2.12.21
南投縣議會今天召開第17屆第18次臨時會,會中通過南投縣政府所提之「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
其中將可設置公、私立殯葬設施之單位與資格修正為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得依法設置;另配合立法院100年12月通過之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修正法條依據,並修正刪除紀念性墓園相關規定。
臨時會由議長何勝豐主持,並針對該次審議之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修正內容包括第3條、第5條、第5條之1、第9條、第12調、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等,均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將提升部分條文的明確性,有助殯葬管理業務之推動。
其中,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原規定可設置公、私立殯葬設施之單位與資格為縣府、公所、私人或團體,因考量殯葬設施之設置以永續經營為目的,私人設置多有產權及繼承糾紛,不利永續經營,故配合殯葬管理條例將條文中之「私人」修正為「法人」。
另,因國內設置殯葬設施者多數為宗教團體,故增列寺院、宮廟、教會得依法設置之條文。
另第5條之1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劃定之殯葬設施除原有殯儀館、火化場或增列公墓、禮廳及靈堂。第16條規定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設置標準,除原規定之殯儀館及骨灰存放設施外,亦增列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
其他條文則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修改文字。該修正草案經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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