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交通局:勿佔用身心障礙車格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12.04
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權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將嚴格取締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車輛,凡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未放置,或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識別證影本的車輛,除罰款一千二百元,並將嚴格取締拖吊。
交通局表示,市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於「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辦法」中訂有身障者停車優惠辦法,凡貼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藍色),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免收停車費(累進費率路段除外)。
對貼有黃色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加註車號者,給予優惠每日二小時免費停車,每一識別證僅優惠當日一次,逾免費時段,即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
另,為協助中市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對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凡貼有台中市政府府社會局核發的「台中市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停車證」且加註車號者,則給予優惠當日一次四小時免費停車,逾免費時段,即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
交通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需有上述停車證的車輛始可停放,請駕駛人應確實遵守規定停車,也提醒身心障礙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務必依規定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於汽車擋風玻璃前明顯處或機車車首供執勤員警查驗,以維護本身停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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