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營業登記限期內補辦登記可免處罰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27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辦營業登記案件,再次提醒民眾,如有銷售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如經國稅局查獲者應於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時,即依限補辦登記,方可免予受罰。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不論其銷售額多寡均須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然為免造成「罰重而情輕」之情形,財政部已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凡未於開業前辦理營業登記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國稅局籲請民眾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乃屬納稅義務人之協力行為,不論經核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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